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 [2000] 第 406 号,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
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 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
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
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
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 但涉及房屋供暖、 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
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 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
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
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
的意见,原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