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
京政管字 [1999]1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
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本市
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要求。
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的建筑艺术、 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并保持外形
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道路 (包括主干道、 次干道、街巷及其两侧 )和公共绿地、 广场、居住小
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无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
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
型等各种宣传标志, 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 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
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