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86.01.24 - 实施日期 :1986.03.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 10 号 )
(1986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 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道、排水沟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备、
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进水口、 出水口及其他排水附属建筑物等市政排水设施 (以下简
称市政排水设施) ,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凡由市政工程部门统一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均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 废水,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污水监测站负责监测。 各单
位专用排水管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单位或住户新建、改建、扩建、整修专用排水管道,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