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
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 号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 根据财政
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 (以下简称租房补贴 )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
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 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 并
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