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 2002年 11月 5日市人民政府第 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的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作如下修
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持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 美观和完好,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 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 科技园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区、 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 构筑物
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