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0年第 56号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 近郊区和远郊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
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
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