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市
人民政府令第 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
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
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
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 、《建设施工单位、拆
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 、《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
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 渣土清运等措施, 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 确
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