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 ,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 ,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
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地局 )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