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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
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维修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
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
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
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
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
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
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
建设与养护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