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现发布《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0 年 6 月 27 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
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