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1994年 4月 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 4月 2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
理局发布;根据 1995年 12月 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 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
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 200户(含 200户)以上的建
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
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 并监督检查拆
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