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
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
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
理办法》(京教策, 2010? 5 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
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
教建, 2011? 11号),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
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
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
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 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
第四条 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
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