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 5号令)
(1995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
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
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
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
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 工期和质量
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 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
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
关。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
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