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 78 号部令 )和北京市建委 (京建质
[2000]179 号 )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
竣工验收后, 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
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
由建设单位向各区、 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
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
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分别签署的质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