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39号
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上
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
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