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京建施 [2007]71 号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9-11-18 10:2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规范起重机械租赁、 使用、
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规
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
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 (以下简称“起重机械”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
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 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制度和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