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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京建交〔 2008〕185号
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
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
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
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现将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以地名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负责已建成房屋门牌、楼牌的设臵及变更工作。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的工作流
程及要件:
(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联建房屋由联建
各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设臵或变更门楼牌申
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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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房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已验收合格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