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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 2018〕33 号)、《住房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建办市〔 2017〕77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
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
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