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 2018〕33 号)、《住
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 2017〕 ]77
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
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代
理业务(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
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