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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
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 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
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应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