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1992 年 9 月 11 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第 13 号令发布)
2010-06-01 阅读次数: 767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02 年2月 1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92 号令第二次修改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
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均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
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