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 1994 年 9 月 26 日 北京市人 民政府 第 21 号令 发布)
第一 条 为加强 防洪工 程建设和 维护管 理,提 高防洪 抗灾能 力,保 障首都人
民 生命财 产安全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水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河 道管理 条
例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防汛条 例》和 国家其 他有关规 定,结 合 本市 实际情 况,
制 定本规 定。
第二 条 凡在本 市行政 区域内征 用土地 、划 拨 土地和 通过出 让方式取 得国有
土 地使用 权( 以下 简称批 租)新 建 、扩 建 、改 建工 程项目 以及使用 土地从 事非农
业 生产的 单位和 个人,均 须依照本 规定缴 纳防洪 工程建 设维护管 理费( 以下简称
防 洪费) 。能源 、交通等 重点项 目免缴 防洪费 。
第三 条 防洪费 征收标 准:
(一 )对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