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的,必须进
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