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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
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
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
记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
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
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
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
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的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