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1号)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 2006 年 11 月 17 日市人民政府第 56 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