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生
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
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
(一 )矿山企业;
(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三 )建筑施工单位;
(四 )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行业生产企业;
(五 )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1.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
零售经营单位;
2.建筑面积在 500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