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
时间: 2007-09-29 来源: 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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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
发[ 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
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