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
(经 2003 年 5 月 27日市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3 年 8月 1 日起施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城乡建设
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 (以下简称征地 )或者因农村建
设占用集体土地 (以下简称占地 )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
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