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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 [1999]20 号)、《中
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的意见》(审办发 [2001]7 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的通知》(教财 [2000]21 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党委组织部、 纪委、监察处、审计
处、财务处,在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
组织部为牵头部门。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各部门指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