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
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
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
包括 :
(一) 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
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 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
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