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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 医院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
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医院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
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火灾
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管理人员及部门】 医院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
理人员,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
职能部门。
一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 1 人,二级医院应确
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 2 人,三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
不少于 3 人。
各科室、 独立的门诊部、 卫生所(室)、诊所应当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