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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9-05-25 ]
校研【 2009 】15
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学位
<1998>54 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博士生
导师可作为同
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导师。
第二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院(系、所)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
作。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已获硕士学位,并在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 5 年及以上;
2. 申请人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已达到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相应专业博
士学位应发表
的学术论文规定(论文不必署名华中科技大学)。
3.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