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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长兴电厂
基建工程施工临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长兴电厂基建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创建安全、文明、环
保、清 洁、实用的施工临建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部为工程施工临建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对各施工单位临建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
授权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规划并经批准范围内的所有生产、 办公、生活区的临建
设施和场地。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生产、生活临建必须服从建设单位施工总平面布置,开工前报请工程部、监理单
位审批,批准后的施工临建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另行用地时,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上修建的各类临时建 (构)筑物需转让或出租, 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任
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
第七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