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4号:保险集团
引 言
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
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定 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
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
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
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
机构。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偿付能力评估
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
围:
(1)母公司;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