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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六合区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 [2003]131 号 )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 [2004]9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 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