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 [2007]6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 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
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 以及撤组后原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