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
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 2006〕4 号)要求,现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 (以
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 2002 年 12 月 1 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 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 2002
年 11 月 30 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 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经享受加发
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 3600 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