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 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贯彻货币化补偿, 政策
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 ; 规范本市拆迁安
置房建设、销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 (以下简称安置房 ),是指因旧区改造、 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
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 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
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设计、 综合配套、政府定价、
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安置办 ),办公室设在市
建委。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 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 计划及其
他各项重大事项。
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