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4 号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5 月 16日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
布,自 2009 年 8 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宪
二 OO九年五月二十
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
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
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
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
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