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 国调办建管[ 2006]3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 《南水北
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 “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的原则,在工程建
设中全过程、 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 营造和谐建设环境, 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
极性,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负责组
织、指导和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承担文明工地评审等具体
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