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行
为,正确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根据国家 落实和履行 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汪司长:行政执法概念比较大,不好操作,原办法第二
条不会发生歧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 聘任,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内履行卫生 行政
执法 监督 职责的 公务 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管理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
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
事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 制着装、 证件及标志式样及使用规
范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汪司长要求制着装写在附则里)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