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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认可,具体工作由总
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承担。
第二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
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 ,报所
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
门)初审: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 1);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
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 技术职称证书、 工作经历证明;
(九)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