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
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
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
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对存在危险源,项目部统一进行辨识、登记,做好安全
第四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对本项目下列生产装置、 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
(二)施工现场特殊地质及施工过程中的遇到的风险源;
第五条 危险源辨识及监控
一、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
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审核批准。
二、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排查、 识别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源并实施
和管理。
三、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