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 1 条 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
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
工作。
第 2 条 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工
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
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第 3条 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 、《安全标
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 安全标志。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
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 4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 5 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
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
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 6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