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
工程师的素质,加强无损检测管理系统的质量控制,保证压力容
器产品的质量,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局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工作
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
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A级中 A1、A2、A3;B级; C级;D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五条 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审批、发证
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 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
正式职工,并从事无损检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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