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 Pw)(注 1)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且容积( V)(注 2)大于
等于 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 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 0.15m3的储罐 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 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
中的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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