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
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接受
安全注册。
第三条 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
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
续。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