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6月4
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
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