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 1 页 共 8 页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 10月 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 6月 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
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
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
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
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