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2006 年 5月 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4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三号
(2006 年 8 月 11日)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已于 2006年 5月 31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 2006 年 8 月 4 日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
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